来源:齐鲁网
2017-12-19 09:20:12
齐鲁网12月19日讯(记者 彭芳)近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提出,转变单一的备案年审管理模式,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形成驻在地与派出地政府双重管理合力。要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意见》明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部门,负责拟定相关管理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包括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办事机构。
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怎么转变?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相关要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承担派出地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二)服务区域间经济协作和投资促进,促进派出地和驻在地间的政务联络和信息沟通。
(三)参与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派出地在鲁务工人员提供服务,协助做好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加强派出地在鲁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为流动党员提供组织关系接转、组织生活、教育培训、关爱帮扶、权益保障等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团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登记管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备案登记工作,审核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提交的备案登记申请,核发《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登记证》。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山东省机关事务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此外,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办公地点、负责人、组织机构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递交变更说明,并办理变更手续。《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登记证》遗失、损毁的,可按照规定申请补领,机构撤销的,应在撤销前持单位公函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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