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7月19日讯 7月19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滨州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新闻发布会,邀请滨州市统计局党组副书记、二级调研员张建敏,滨州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安鹏,介绍滨州市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王安鹏介绍,经济普查源头数据的采集质量对普查结果至关重要,这需要广大普查对象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一方面,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工作,有权查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和业务核算等相关原始资料及有关经营证件,有权要求经济普查对象如实填报普查内容。新修改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也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对不配合普查行为也将依法处罚。《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经济普查对象(个体经营户除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①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②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资料的;③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经营户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报统计数据是统计违法行为,少报数据也属于统计违法,都属于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同样会受到处罚。特别是情况严重的,可能会被列入统计信用失信名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