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5月24日讯 5月24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推动高质量发展”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八十八场,邀请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田广辉,滨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产融服务中心副主任、四级调研员王玉霞,滨州市财政局金融科科长刘冬,围绕《滨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主题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刘冬介绍,近年来,滨州市财政局加快推进省市“稳中向好、进中提质”财政政策落地,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灵活运用财金联动、股权投资、引导基金、融资担保、风险补偿等政策工具,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支持。
滨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是整合滨州市、县两级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滨州市地方金融稳定资金等政策性资金,设立信保基金池。二是根据信保基金的实施进度和绩效评价结果,按照“属地划分、资金分担”的原则,由市、县两级财政结合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三是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资金支持,充实信保基金规模。四是信保基金存款利息等其他收入。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信保基金及项下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市财政局将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信保基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基金管理机构、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的使用管理,杜绝出现服务对象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担保贷款的情况。
服务对象若有违反信贷政策和相关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信保基金担保贷款或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不按管理要求提供材料的,基金管理机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合作金融机构有权提前中止和追讨服务对象的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发生代偿的服务对象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享受信保基金项下业务政策。所形成的不良贷款,合作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做好清收处置。
合作金融机构不得将原有企业不良贷款转嫁纳入风险共担范围,不得采取变相置换办法增加信保基金代偿;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合作资格,并按规定追究责任。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截留转移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